
招标投标指引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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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编印 二○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
典型案例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领域近期通过大数据监管、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并查处的部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评标专家收受好处及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附件)及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公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引以为戒,增强合规意识,共同提升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典型案例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典型案例
一、串通投标案
【表现形式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
在某改造项目投标中,甲建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部分内容一致。经调查,甲建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同时将本项目投标报价文件委托给另一工程公司的范某编制,范某指导其下属廖某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了投标报价文件,并将该投标报价文件修改了部分单项报价后分别生成甲建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投标报价文件。编制完成后范某将投标报价文件分别交给甲建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都直接用该份投标报价文件参与了本项目投标。甲、乙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中有多项单项报价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甲、乙建筑公司投标报价文件由同一人编制属实。
【表现形式二】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
在某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投标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部分内容雷同。经调查,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本项目投标文件的制作外包给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同一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属实。
【表现形式三】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和编制投标文件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某工程货物采购项目中办理投标事宜的被授权人名字、联系电话异常一致。经调查,甲公司和乙公司本项目办理投标事宜的被授权人均为马某,联系电话均为151********。另查明,甲公司与乙公司将本项目投标文件交由马某负责编制。甲、乙公司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和编制投标文件属实。
【表现形式四】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且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在某勘察设计项目投标中,甲设计公司和乙设计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表”完全一致。经调查,甲设计公司和乙设计公司递交的本项目投标文件除“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表”完全一致外,两公司的勘察方案内容雷同且落款均为甲设计公司。甲设计公司和乙设计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且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处理结果】
以上投标人均在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已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
【表现形式一】 伪造部分业绩证明材料
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某施工改造项目投标时提供了某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完成过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经调查,该施工项目业绩在本项目投标时尚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形成《竣工验收报告》,该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存在。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满足招标文件对业绩评审的要求,伪造了《竣工验收报告》并附在投标文件中递交。
【表现形式二】 捏造业绩并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
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某学校综合教学楼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时提供了某住宅及商业、公建工程业绩。经调查,该业绩项目系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捏造,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捏造了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等业绩证明材料并附在投标文件中递交。
【表现形式三】 篡改业绩规模指标
某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类似业绩”的评审要求为投标人需完成过中标金额在2000万元或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提供了某学校施工总承包业绩,该业绩中标金额为2150万元。经调查,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业绩的施工单位,但该业绩中标金额为215万元,为使其满足“类似业绩”评审要求,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篡改了中标金额。
【处理结果】
以上投标人均在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已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评标专家收受好处案
【表现形式】 评标专家收取财物
某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专家梁某评分异常,存在对同类情形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况。经调查,在本项目评标开始前有人跟梁某联系,让其给某一特定标识的设计方案评高分,并给予了一定数额的好处费。梁某在本项目评标时给该特定标识的设计方案评了高分,评分明显倾向该特定投标人。
【处理结果】
对梁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评标专家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案
【表现形式一】接受倾向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发表倾向性的言论
某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评标过程中设计组评标专家李某向设计组其他成员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言论。经调阅本项目评标当日录像资料发现,在评标开始前,综合组评标专家王某进入设计组评标室并主动与当时在评标室内的设计组评标专家李某攀谈,请其协助有某特定标识的投标人中标。经调查,李某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向设计组其他评标专家发表倾向性的言论是为了完成王某的委托。
【表现形式二】评审标准不统一
某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组评标专家李某对某一评审因素的评分异常,存在对同类情形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况。甲乙两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均能满足招标文件该项评审要求,但李某给甲公司此项满分,给乙公司此项0分。经调查,李某在评审时对乙公司此项评分存在错误。李某在本项目评审中对不同投标人的评审标准不统一,对类似情形未作同等的评审。
【处理结果】
以上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均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
典型案例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领域近期通过大数据监管、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并查处的部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评标专家收受好处及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附件)及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公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引以为戒,增强合规意识,共同提升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典型案例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典型案例
一、串通投标案
【表现形式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
在某改造项目投标中,甲建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部分内容一致。经调查,甲建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同时将本项目投标报价文件委托给另一工程公司的范某编制,范某指导其下属廖某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了投标报价文件,并将该投标报价文件修改了部分单项报价后分别生成甲建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投标报价文件。编制完成后范某将投标报价文件分别交给甲建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都直接用该份投标报价文件参与了本项目投标。甲、乙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中有多项单项报价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甲、乙建筑公司投标报价文件由同一人编制属实。
【表现形式二】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
在某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投标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部分内容雷同。经调查,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本项目投标文件的制作外包给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同一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属实。
【表现形式三】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和编制投标文件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某工程货物采购项目中办理投标事宜的被授权人名字、联系电话异常一致。经调查,甲公司和乙公司本项目办理投标事宜的被授权人均为马某,联系电话均为151********。另查明,甲公司与乙公司将本项目投标文件交由马某负责编制。甲、乙公司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和编制投标文件属实。
【表现形式四】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且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在某勘察设计项目投标中,甲设计公司和乙设计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表”完全一致。经调查,甲设计公司和乙设计公司递交的本项目投标文件除“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表”完全一致外,两公司的勘察方案内容雷同且落款均为甲设计公司。甲设计公司和乙设计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且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处理结果】
以上投标人均在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已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
【表现形式一】 伪造部分业绩证明材料
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某施工改造项目投标时提供了某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完成过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经调查,该施工项目业绩在本项目投标时尚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形成《竣工验收报告》,该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存在。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满足招标文件对业绩评审的要求,伪造了《竣工验收报告》并附在投标文件中递交。
【表现形式二】 捏造业绩并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
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某学校综合教学楼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时提供了某住宅及商业、公建工程业绩。经调查,该业绩项目系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捏造,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捏造了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等业绩证明材料并附在投标文件中递交。
【表现形式三】 篡改业绩规模指标
某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类似业绩”的评审要求为投标人需完成过中标金额在2000万元或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提供了某学校施工总承包业绩,该业绩中标金额为2150万元。经调查,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业绩的施工单位,但该业绩中标金额为215万元,为使其满足“类似业绩”评审要求,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篡改了中标金额。
【处理结果】
以上投标人均在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已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评标专家收受好处案
【表现形式】 评标专家收取财物
某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专家梁某评分异常,存在对同类情形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况。经调查,在本项目评标开始前有人跟梁某联系,让其给某一特定标识的设计方案评高分,并给予了一定数额的好处费。梁某在本项目评标时给该特定标识的设计方案评了高分,评分明显倾向该特定投标人。
【处理结果】
对梁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评标专家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案
【表现形式一】接受倾向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发表倾向性的言论
某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评标过程中设计组评标专家李某向设计组其他成员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言论。经调阅本项目评标当日录像资料发现,在评标开始前,综合组评标专家王某进入设计组评标室并主动与当时在评标室内的设计组评标专家李某攀谈,请其协助有某特定标识的投标人中标。经调查,李某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向设计组其他评标专家发表倾向性的言论是为了完成王某的委托。
【表现形式二】评审标准不统一
某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组评标专家李某对某一评审因素的评分异常,存在对同类情形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况。甲乙两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均能满足招标文件该项评审要求,但李某给甲公司此项满分,给乙公司此项0分。经调查,李某在评审时对乙公司此项评分存在错误。李某在本项目评审中对不同投标人的评审标准不统一,对类似情形未作同等的评审。
【处理结果】
以上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均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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